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玉溪市红塔区山水知音娱乐城(以下简称山水知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山水知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音集协的法定代表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山水知音的经营者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35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7797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取证消费1570元;其他合理开支227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1297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一音像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经权利人授权,原告依法取得对本案《掌纹》、《活着便精采》等587首音乐电视作品(详见起诉状后附清单)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及《...(本文书还有4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