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玉溪高新区音乐时光娱乐中心(以下简称音乐时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音乐时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音集协的法定代表人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音乐时光的经营者吴*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音集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9000元;2、赔偿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共计5428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代理费4000元;取证消费201元;其他合理开支227元;)(以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24428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民政部注册登记的我国唯...(本文书还有35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