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迁市绿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2.被告张**、张**支付原告银行贷款利息11736.37元、违约金67959元、税费50373.54元、佣金19735元,合计138067.54元;3.被告张**返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六计算,被告张**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张**、张**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文书还有2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