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福鑫置业(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鑫公司)、第三人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被告福鑫公司申请追加泗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征收办)为本案第三人,本院予以准许。庭审中原告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福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以及第三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交房违约金7413.6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理由:2017年11月13日,原、被告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以308960元购买被告开发***小区**室,约定2018年8月31日交房,而实际交房日期为2019年4月25日,逾期8个月,经*被告要求支付违约金未果,今起诉,请依法判决被告福鑫公司辩称,原告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诉请被告与第三人于2015年4月26...(本文书还有22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