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刘*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20)云25刑初****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肖**、刘*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审查案卷,分别讯问了二上诉人,并听取了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根据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认定: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肖**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胡椒是走私物品,仍向何西海(另案处理)等人低价订购越南胡椒,由被告人刘*负责向越南人阿顺订购胡椒,并由刘*联系黄氏金红(另案处理)清关团伙将应通过大宗贸易报送入境的货物化整为零,伪报边民互市商品。通过河口边民互市渠道将胡椒申报入境,再积零为整发往广西玉林交由肖**经营的胡椒店出售。其间,肖**会按照何西海的要求将购买胡椒的款项多次转到指定账户完成交易。经查证,2018年5月到2019年7月,肖**购买的胡椒通过伪报贸易的方式入境数量计...(本文书还有31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