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3月26日中核公司与云城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赤峰市红山区2014年铁南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六期(e01地块)润***小区房建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地点赤峰市红山区铁南棚户区,承包范围为地下车库底板、立墙、顶板,住宅楼地下室底板、立墙、卫生间、屋面防水等施工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同时约定了价格。合同落款处有中核公司与云城公司盖章确认。中核公司与云城公司、丁**提供的中核公司承诺书记载,甲方为云城公司、丁**,乙方为中核公司,内容为rg防水工程防水单价建设单位尚未确认,经过双方核算,赤峰铁南棚户区改造防水项目e01地块润泽家园**标段rg防水工程款暂定2456618元,云城公司、丁**分批次支付防水工程款1580500元,后附付款明细表,付款表中的每一次付款均经姜*本人同意。最后中核公司承诺,中核公司协助云城公司、丁**共同找建设单位定价以便进行结算,本标段**号楼屋...(本文书还有20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