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赤峰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龙公司)因与上诉人内蒙古方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龙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2019)内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结果,并依法予以改判将住房公积金819485元、税金5998224.5元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并驳回方圆公司对利息的主张2.改判驳回方圆公司返还工程保证金的诉讼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由方圆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费性质一致,不应计算在应付工程款之中1.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第十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和技术改造等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当向当地建设社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工程项目建设社保费2.住房公积金属于规费,即依法依规应当向主管机关缴纳费用费用的缴纳与否有相应的行政主管机关管辖,按照相应规定有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及行政职权保障费用支付该部分问题系行政法律关系管辖范畴,与民事纠纷无关不能说中龙公司暂未缴纳方圆公司或原审法院就可以取代行政主管机关代为行使行政职权,改变收费主体社会保障费作为规费,其虽然计入工程款总额,但由于是依规主管机关缴纳费用且缴费流程为作为建设单位的中龙公司代作为建筑业企业的方圆公司向有权机关缴纳,故该费用在支付工程款前即依规扣除,被上诉人无权取得,原审判决要求上诉人直接向被上诉人支付完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且超出民事法院职权判决案件,该判决结果应予撤销二、工程相应的税金应当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时至今日,上诉人已经向被上诉人支付了92525629.19元的工程款,但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出具发票因此,上诉人有理由相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出具发票的意思,上诉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将税金扣留,直接交给税务部门三、被上诉人没有实际交纳工程保证金,不应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返还工程保证金其一,被上诉人提交...(本文书还有80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