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包头市秉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中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悦公司)、李**、付*、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头市秉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被告赤峰中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包头市秉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赤峰中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包头市秉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赤峰中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协议》无效;二、被告赤峰中悦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原告180万元;三、被告李**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被告付*、鞠**对上述债务...(本文书还有2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