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黄**、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黄**、魏*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3114元(15天×137.40元/天)、误工费22420.8元(108天×207.6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15天×100元/天)、交通费500元、营养费10800元(108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81564元(40782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990元,各项费用合计122835.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从事玻璃制造业。2017年5月原告到二被告成立的玻璃厂工作。2018年10月11日,原告在工作中被玻璃机绞断了手指。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5日在赤峰桥北骨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15天。原告在干活过程中受伤的损失应由被告赔偿。
二被...(本文书还有23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