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宋**、被告赤峰小宋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第三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小宋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本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被告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第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赤峰小宋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伊品生物科技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7965元、误工费36288元(240天×151.20元)、护理费12366元(90天×1...(本文书还有22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