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时**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好民居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民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的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时**上诉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好民居公司赔偿逾期进户违约金15,873.4536元。事实和理由:一、道里区法院对本案诉讼时效的认定,不以基本事实和法律规定为依据,而是主观臆定所谓时效期,适用法律不当。2015年5月,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前,一审法院对诉讼时效期内的起诉,一直不予受理立案。为落实最高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的规定,一审法院才从2015年5月8日开始受理本同类案的起诉。最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第十七条规定: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因一审法院2015年5月8日开始受理同类案的起诉,即引起本同类案件诉讼时效的中断,...(本文书还有5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