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林市金利门业卷帘门厂(以下简称金利卷帘门厂)与被告海林市海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北房地产公司)、第三人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利卷帘门厂、第三人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北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利卷帘门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海北房地产公司给付拖欠原告车库门及门市房门安装款387200元、逾期付款利息72700.83元,合计459900.8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车库门制作安装工程合同》一份,被告于2014年10月19日将其承建的位于海林市中央上城12#、13#楼门市房门17套、10#-16#楼车库门安装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发包给原告。2015年10月15日,原告与被告的工程项目部经理汪*对中央上城10、11、12、13、1**栋车库卷帘门安装工程进行验收并结算,经结算工程...(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