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王*1、东*市晟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余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桂珍、田野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1、晟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返还服务费260000元;2.两被告支付迟延返还服务费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现自2019年1月19日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530天,小计22967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原告委托两被告代为办理位于东*市虎门镇宴岗社区东区住宅14巷1号地的土地确权和房屋报建手续、政府批文等相关事项。双方协商一致后于2018年11月19日签订了《代办房屋报建服务协议书》,合同约定,两被告代为办理确权及报建...(本文书还有22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