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洪**与被告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劳务费3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3年雇佣原告在白银区西区正一公司从事办公室装修工作,双方约定劳务费75000元,工程完工后,被告仅给付原告劳务费45000元,尚欠30000元一直推脱拒不支付。2019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劳务费30000元的欠条,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望贵院判如所请。
肖**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及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