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郑**、梁**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20)吉03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王*玉的行为应认定为表见代理行为。赵**表示其认为王*玉有授权,可以进行工程造价及工程款核对,可以认定王*玉出具工程造价欠据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因为之前(支付1160万工程款过程中)一直是王*玉在工地监督、对工程量进行核实、核对工程造价等,也是根据王*玉的监督、核对等行为确定工程款并通过王*玉支付工程款的,赵**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原审人民法院要求赵**另行提交证据且不认定王*玉的表见代理行为错误。二、原审人民法院程序错误。双方对工程造价的专门性问题...(本文书还有37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