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诉新蔡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第三人宋**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3日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蔡县人民法院报请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驻行辖字第159号行政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登记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15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宋**的委托代理人赵**、被告新蔡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代理人刘**、第三人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在1992年11月份因为在古吕*商贸路中环路上的三间房屋拆迁,新蔡县政府依据当时的政策给予原告补偿一块宅基地,该宅基地位于现在的人民路中段(老监狱西南方向路南),2014年被政府纳入征收拆迁范围,经初步调查登记原告的该宅基地面积是164.36平方米,鉴于当时原告因为长期在外打工该宅基地一直...(本文书还有12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