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检刑诉(202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斌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承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斌及其辩护人王**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7日18时许,被告人王*斌驾驶甘d***8号丰田牌小型轿车,沿白银市白银区银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白银公司运输部门前路段时,车辆与由南向北横过马路的行人董某发生碰撞,致行人董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2月20日,董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斌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董某无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斌紧急将被害人董某送至白银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主动拨打122报警电话,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害人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王*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93679.8元,被害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斌的行为表示谅解,恳请...(本文书还有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