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诉被告新疆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力哈木阿布都拉、古丽米拉马哈木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新疆福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伊力哈木阿布都拉、古丽米拉马哈木提经本院依法公告方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诉称: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3,760,000元(利息计算方式:月息2分,利息主张时间于2012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合计7年零10个月为94个月,2,000,000元×2%×94个月=3,76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本文书还有25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