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禹**与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刘**,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55811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9日,在泌阳县平桐路杨*集柏树庄路口,原告驾驶电动车被被告驻马店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辆豫q×××**撞伤,交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车辆在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办理有交强险、三者险。现在原告已构成伤残,需长期护理,故特此起诉。...(本文书还有29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