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与被上诉人郭**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15)和民初字第0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郭**,被上诉人郭**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郭**与郭**系养兄妹关系。2005年**的父亲郭**、母亲杨*某先后去世,留下旧宅院两处。2015年和林格尔县舍必崖乡迭力素村落实内蒙古“十个全覆盖工程”时将上述两处宅院占用,共补偿48000元。同时,二人的祖父去世后遗留的旧宅院半个也被占用,补偿1万元。郭**在世时曾购买了同村村民郭满吉的宅院和院内的树木,该处院落也被占用,补偿4000元。上述三笔补偿款总计62000元。另查明,2015年6月15日案外人孙*文从郭**处购买了栽种的树木,并向郭**支付价款7000元。郭**于2015年11月12日诉至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要求依法分割郭**获取的遗产34500元(69000元×50%);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文书还有1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