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潘*与被告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罗*偿还原告潘*借款本金10000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每年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利息给原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1日共18个月,利息为577元);2.由被告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潘*与被告罗*是朋友关系,被告曾*原告处工作。2019年4月25日,被告以生活需要...(本文书还有16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