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管理费427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委托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维修管理总承包价为4279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湘潭华高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当庭...(本文书还有11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