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津港物流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津港物流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岳阳华泰资源开发利用有限责任公司南津港物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管理费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委托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维修管理总承包价为4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本文书还有10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