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至5月份,张**(另案处理)、朱**(另案处理)组织被告人梅**、李**、李**、贾**、王**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小区租住,购置固定电话和手机卡等通讯工具,冒充洛玻集团起重机厂物资处、洛阳市政集团等单位,以采购物资为名诱骗被害人来到洛阳,以签订购销合同为名骗取被害人请客吃饭及购买烟酒、茶叶等。被告人自带白酒委托酒店以高价出售给被害人,随后将被害人支付的酒款提现。
1、2012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梅**伙同张**、朱**等人,冒充洛阳市政集团的工作人员,以和被害人吕xx谈工程为名将其骗至洛阳市,在老城区北大街丹尼斯超市骗取吕xx购买价值6900元的茶叶,在老城区青年宫王*烤鸭店就餐,吕xx支付餐费及酒水费共计4417元,其中被骗取酒款3000余元(已追退3080元),骗取现金2000元和价值420元中华牌香烟一条。
2、2012年4月20日,被告人梅**以购买被害人展xx所在的酒店用品公司销售的床上用品为名将被害人展xx和陈**骗至洛阳市,次日,梅**冒充河南洛玻集团起重机厂工作人员并化名梅林与展xx签订了供应合同。梅**伙同张**、朱**等人,在洛阳市老城区民主街“盈和缘”宾馆、北大街丹尼斯超市,骗取展xx购买价值9000元的茶叶。梅**分得赃款3000元。
3、2012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伙同李**、张**等人,冒充洛阳市洛玻集团洛阳起重机械厂工作人员,在洛阳市老城区北大街丹尼斯超市、洛阳市启明东路“顺峰”饭店,以购买被害人孙xx所在北京信汇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红豆杉保健枕为名,骗取被害人孙xx购买价值8400元的茶叶,被害人支付餐费3600元,其中被骗取酒款3000余元。
4、2012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梅**伙同朱**、张**、王**、贾**、李**等人,冒充洛阳市洛玻集团的工作人员,将被害人何xx、董xx骗至洛阳市老城区九龙宾馆。次日,以购买被害人何xx、董xx所在河北康发经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耐高温手套为名,在洛阳市老城区神都酒店骗取何xx、董xx支付...(本文书还有79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