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与被告付**、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被告付**、侯**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告与二被告于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恒大绿洲二期**号楼**单元**号房屋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判令被告付**、侯**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原告违约金74160元、退还购房款383250.87元、维修基金8851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6月20日起以392101.8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完毕之日止);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经人介绍原告董**得知被告付**、侯**欲转让位于安阳市恒大绿洲二期**号楼**单元**号房屋,双方口头协商,2017年6月2日原告同意出资74余万元购买上述房屋,当日原告向二被告支付购房订金10万元,被告出具收到条。201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