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与被告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租赁费72555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21766.50元;3、判令被告支付平板车运费6500元;4、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设备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用原告的挖掘机在其柳*石英石矿进行作业,月租金为65000元,自2019年11月24日起算租金,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被告却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付。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彭**辩称,...(本文书还有35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