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赵**、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20)皖16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1.依法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赵**、侯*返还李**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05272元。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赵**、侯*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认定证据和事实前后相互矛盾,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一)一审判决认定土地流转方错误:把赵**自认的2019年10月份与案外第三人刘*合伙承包利辛县城关镇武**土地(现在双方合伙承包利辛县城关镇武**土地纠纷还没结束)中的部分土地转包给李**种植西瓜,错误认定为赵**一个人为流转方;前面认定2019年10月份赵**将部分土地转包给李**种植西瓜,后面又认定2020年因g329国道施工需要征迁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经营的部分土地,其中转包给李**的土地包含其中,到底是赵**转包的还是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转包给李**的,前后相互矛盾;一审判决遗漏调查李**从2019年10月开始承包土地的租期,2019年12月19日注册成立的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不可能发生租期的倒置,使租期的起点追溯到2019年10月,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是李**承包涉案土地后才成立的,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不是涉案土地的流转方,利辛县萌萌家庭农场作为协议书的主体一...(本文书还有58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