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童**与被告金**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金**支付加工费65400元给原告童**。
事实和理由:原告童**是在梧州市长洲区从事宝石加工的个体户,被告金**曾租用梧州市塑料厂的场地经营人造宝石原告多次代被告加工人造宝石开坯,但被告没有按时付清加工费2016年7月21日,被告金**出具《欠条》交原告收执,确认截止2016年7月21日总欠童**(真实姓名童**)开坯款68100元,材料费5700元整尚未确定,付款日期为2018年2月5日被告金**写下《欠条》后,于2016年10月13日向原告支付现金1800元,于2017年1月12日委托金群英向原告银行账户转款1800元,后没有支付余款。为维护本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童**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的证...(本文书还有13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