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男,194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女,1949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男,1973年11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西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男,1962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南县。
上诉人甘**、甘**、甘**因与被上诉人甘**、彭**、甘**、甘**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甘**、甘**上诉请求: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20)桂0821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土地是属于集体经营发包的...(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