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诉被告谢**、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时*,被告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赵*,被告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方*与谢**签署的协议;2.依法判令方*与被告合作期间进行清算,庞**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谢**、庞**承担。事实和理由:方*和谢**签订协议书借用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经营,经营期间由乙方(方*)聘请会计,甲方(谢**)聘请出纳,公司的日常开销以及公司运营的相关费用先由会计审核,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否则由一方自行承担,并约定每周*行财务结算。双方签署该协议后谢**进入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后,拒绝按照协议约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审核,由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庞**实际进行财务的操作并共同经营,不允许方*和方*派驻的会计进场进行经营,导致合伙协议根本无法履行。方*认为,谢**和方*签署协议后并未让方*实际进场进行经营,不在履行协议约定的各项事项,导致协议根本无法履行,谢**应当退还方*的投资款项并赔偿方*的损失。庞**以夫妻名义进行共同经营,获得共同受益,应当对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方*多次要求谢**、庞**停止侵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清算,谢**、庞**均拒绝,故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谢**辩称,一、方*陈*严重失实,其没有妨碍方*行使合伙人管理经营权。方*及其舅舅龙某实际参与了合伙的利辛县恒佳食品有限公司经营。2020年7月,因合伙经营发生亏损,方*多次找其想散伙,其拒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在纠纷前,方*与谢**共同...(本文书还有69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