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陈**、山东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山东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0621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原告受雇于被告,在虎山供电站院内因安装电缆打孔*,原告接受被告指派在被告承揽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致原告受伤,被告将其送往岚山医院抢救治疗,后转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伤情基本稳定,经司法鉴定原告之伤构成十级伤残,故提此诉讼。
陈**辩称,原告并非受雇于被告,而是受雇于山东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请法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山东电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第二被告与陈**之间是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是受雇于陈**工作时受伤,本案赔偿主体应当是雇主陈**,第二被告不应该承担责任。且原告与被告陈**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请法庭查明。
原告针对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并主张如下损失:
证据明细:1.提交三...(本文书还有4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