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邢*与被告廖**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到庭参与了诉讼。被告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被告返还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3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购买被告宅基地0.42亩,原告交付被告现金5万元,后*被告不履行协议,既没有交付宅基地又不退款。
被告廖**在电话中辩称,协议是有效的。5万元交给了秦老二,这地是秦老二买我爸的。秦老二不是本村组的人,我是本村组的人。现在地也被征收了,征收款在我母亲处,应由秦老二或我母亲偿还这个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本文书还有8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