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牛**因与被上诉人日照市岚山官草汪船厂(以下简称官草汪船厂)、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渔船停泊在官草汪船厂,2019年8月24日,上诉人的渔船于下午4点50分左右发生火灾,待现场人员将火势扑灭后,进行了相应的检查。从《询问笔录》中可以看出,被询问人王*刚持有电焊工高级三级资格证,其在电焊过程中做了充足的防护措施,且扑灭火势后,未再进行焊接作业,并进行了检查。下午6点左右上诉人找人安装海底门,安装过程为纯手工作业,大约二十分钟安装完毕。之后,上诉人与小工张宗胜收拾东西,将船上电源开关全部关闭,并进行了相应的检查,以确保船内无异常,...(本文书还有30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