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精河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因与上诉人精河县大河沿子镇第一小学(以下简称大河沿子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康**,上诉人大河沿子小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建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精河县人民法院(2020)新2722民初****号民事判决;2.改判大河沿子小学向二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932,261.4元,逾期利息2,148,679.07元;3.改判大河沿子小学支付工程竣工造价审计费105,000元;4.改判大河沿子小学支付鉴定费及鉴定人员出庭费53,500元;5.改判大河沿子小学支付以上述欠款金*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8月9日起至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对工程总价款问题,以下费用应计算在...(本文书还有17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