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高*因与被上诉人四平市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原审第三人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9)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上诉请求:撤销(2020)吉0302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以万达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认定被高*与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以此为由判决不得查封案涉房屋是错误的。李*已于2014年4月13日将全部购楼款交给万达公司,并实际占有该房屋。其实际占有该房屋的表现形式,就是该房屋已经卖给李*,而不能再出售给其他人。二、案涉房屋被万达公司占有,原审判决认定了万达公司将案涉房屋卖给了李*的事实,本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查封条件。三、本案中,由于李*已将购楼全款交给万达公司,案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均已经归属李*。只是由于房屋没有交付,由万达公司管理。虽然...(本文书还有21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