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简称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原审被告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判决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人民法院程序错误,被上诉人李**在诉讼过程中鉴定伤残后的诉讼请求变更,原审人民法院并未送达上诉人,开庭前未邮寄,开庭后未给上诉人答辩期、举证期限,其直接剥夺上诉人合法权利的情况下做出判决错误;二、一审法院按照北京标准计算各项赔偿费用是错误的。被上诉人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以北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错误,且其在判决中并未对其如何认定采用北京市赔偿标准并未论述,无法证明其判决内容合法;三、一审法院适用...(本文书还有37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