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兴恒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2019)豫03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994463.69元;二、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上诉人对本案事故有过错承担次要责任,认定事实错误。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过错,成年人不是必然承担责任的,原审以上诉人为成年人为由,认定上诉人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缺乏依据。事故现场没有护栏,没有系安全带的地方,事前被上诉人没有给上诉人安全带等安全设备,上诉人作为受雇人员,没有过错。上诉人家属与被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达成的《关于张**工作受伤事故后续治疗方案》,证明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在宽城县医院、转院后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等所有费用,双方约定的是被上诉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据禁止反言原则,被上诉人当庭陈述的上诉人过错的观点不应被采信,被上诉人也无上诉人过错的证据。故,被上诉人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二、原审认定的部分赔偿金额错误,具体如下:1、外购药品为7690.77元,有票据为证,结合病历,能够证明是上诉人为治疗本次事故受伤支出的费用,原审认定7371.77元,少认定了319元。2、护理材料费为19156.7元,大多为购买导尿管费用,有票据为证,结合病历,能够证明是上诉人下肢截瘫购买导尿管、棉签、一次性手套等的真实性、必要性、合理性,应全部认定,原审仅认定了391.7元,少认定了18765元。3、导尿管费用没有支持,不符合事实。结合上诉人病历,上诉人下肢截瘫,小便不能自理,完全依赖导尿管排尿,每间隔四小时使用一次导尿管,住院期间也一直使用导尿管,有票据为证,出院后使用导尿管也是必需的,导尿管费用是必然发生的费用。上诉人参考纸尿垫的鉴定意见使用时间...(本文书还有75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