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珠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珠峰财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兵、被告珠峰财保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保险赔偿款241881.5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原告受雇于雇主李*兵从事货车司机工作,2020年3月6日另一司机贾津生驾驶车牌号为冀c×××××货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在沈海高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原告受伤,原告被评定伤残等级8级,车主李*兵在被告处投保了指定车辆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该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伤残500000元,意外医疗100000元,住院津贴200元/天三项,保险期为2019年5月29日至2020年5月28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本文书还有1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