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黄**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黄**与吴**清算《关于合作承包广西石油液化气崇左基地工程施工的协议》期间发生的费用,属被告承担的债务29912.8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2、判决被告黄**清算与原告吴**合作期间被告借给林华山的借款20000元及利息支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黄**清算与原告吴**合作期间经被告签字同意由原告吴**用退休工资担保借款购置车辆的借款81805元及借款期间利息165236元,共247051元的50%即123525.50元,以及截止计息时间至还清款为止的利息支付给原告;4、被告黄**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3月初,原告经朋...(本文书还有21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