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广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被告株洲广通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农装株洲联合收割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78434.5元及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农业机械设备生产企业,被告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多次向原告购买农机设备,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原告依合同约...(本文书还有1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