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代为清偿的贷款本息34497.58元以及资金占用利息638.25元(以34497.58元为本金,按每年3.85%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计算暂至2021年4月19日),共计35135.83元;当庭要求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9年1月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泗县支行)申请贷款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由原告进行担保。然而在借款到期后,经过银行工作人员的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履行偿还义务。后经法...(本文书还有11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