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卡特彼勒(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特公司)与上诉人张**、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卡特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童**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对未付租金的数额认定错误,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租金包含首付款、租金等,首付款不应从未付租金中扣减,卡特公司实际损失应为431740.4元,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237593元;2、卡特公司主张的拖车费30520元、律师费14700元,有合同依据且已实际支付,应由张**、童**承担;3、融资租赁协议对张**、童**欠付租金的违约金约定明确,亦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调整于法无据。
张**辩称:1、张**支付的首付款194147.6元系提取挖掘机必须交付的其他费用,不应包含在融资租金中,合同解除后应当返还;2、关于留置费,因挖掘机已经返还,不存在留置问题;...(本文书还有46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