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刘**、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禹**,被告刘**、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生活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79309元;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原告受雇于被告赵**在泌阳县从事建筑工作。4月24日,在建张益谦房屋内粉刷时,原告在使用搅拌设备工作时,由于设备漏电,致使原告被电击、摔倒,导致原告头部等部位受伤。该设备的实际所有权人是被告刘*。为此,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因责任而相互推诿,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被告刘**辩称,我是卖...(本文书还有1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