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侯**、蔡**、原审被告杨**、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21)宁02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上诉人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曹**、被上诉人蔡**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原审被告杨**、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撤销第四项,改判侯**分担合伙债务28000元、蔡**分担合伙债务23459元;2.一、二审诉讼费由侯**、蔡**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判决认定“在合伙未经清算的情况下,是否存在盈余、债务均无法确定。故张*要求侯**、蔡**分担债务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无法律依据。经查《中华人民...(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