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原告系冀j×××××车的所有人,在被告处投保有车辆损失险等险种。2015年11月22日,该车辆与周**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就交通事故理赔事宜无法达成共识,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735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了车损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但是原告请求数额过高,我公司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另外公估费等不属于保险责任,我公司不应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j×××××小型轿车在被告下属的青县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额为79610元的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等险种。保险...(本文书还有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