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莹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30日转入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蔡**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诉称:2010年8月4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日生育婚生女蔡某甲。2015年9月29日被告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审理后,驳回了蔡**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蔡某甲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女蔡某甲18周*;3.子女探视权自判决生效之日后次月起,每月星期六上午9时由原告接走女儿蔡某甲,周*晚18时送回。
被告蔡**辩称:同意离婚,不同意抚养婚生女,探视权同意法律规定。
本案争议焦点:1.婚生女的抚养权、子女抚养费的金额;2.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如何分割。
审理...(本文书还有32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