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城建五公司)、河南锦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锦源公司)、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于2014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原告李**、被告魏**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63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29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案件发回重审后,原告李**申请追加刘**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追加。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高**,被告魏**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城建五公司、河南锦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2年3月5日,原告李**与丈夫高**受河南锦源公司的雇佣在安阳军分区公寓楼工地干活。下午4时许,因被告北京城建五公司所属的安阳军分区综合楼工地正在施工的地泵出现故障,被安阳军分区工地的负责人桑*、综合楼北京五建公司的刘**经理、监理雷照来叫到综合楼工地干活。在原告李**用三轮车拉工具拖泵前往综合楼工地的路途中发生意外,导致原告李**受伤,经安阳地区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5根,软组织大面积受伤,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李**伤残费、住院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本文书还有61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