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灿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谢*集区人民法院(2021)皖04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陈**于2020年7月7日随工友前往中灿公司承建的涉案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安全教育由中灿公司安全技术员负责管理,施工由监理监管。2020年7月12日,陈**在**号楼拆模过程中,因模板掉落砸伤右手。陈**本次受伤属于工伤,但缺少劳动合同,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且系黄*招用的工人,从而否定事实劳动关系。陈**认为与中灿公司之间具有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中灿公司提供的《国烨新城项目模板工程合同文件》证明模板工程分包给案外人黄*,但是根...(本文书还有12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