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丁明独任审判,并于2021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王*支付给原告王**购房款8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购买原告王**开发的房屋一套**房屋价款为137000元,该房已于2016年10月4日交付给被告王*入住,被告王*已付购房款52000元,下欠85000元购房款被告王*至今未还,有被告王*签名的欠条为证。现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未作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欠条复印件,证明原告诉称属实。经过开庭质证,被告王*经本...(本文书还有7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