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金河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湾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韩**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补充协议》第五条关于逾期交房的补充约定,其真实意思是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的约定,并不是在被上诉人逾期交房的情况下,排除或限制上诉人的合同解除权。当格式条款出现不同解释时,应采用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2.《补充协议》第五条应为无效条款,该条款明显属于按法律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3.一审法院...(本文书还有3521字未显示)